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的范围及人员
专任教师考勤时间为教务处安排的教学时间(包括讲课、指导实验、实习、论文等)以及各部门安排的学习、会议等各项集体活动的时间;其它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每日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
二、考勤管理
(一)全校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劳动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二)学校考勤及请假管理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各部门考勤工作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主管,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及请假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考勤,否则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及主管领导的相关责任,并与部门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三、请假管理及相关待遇规定
(一)请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1.本办法所规定的请假范围包括病假、事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与教职工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
2.教职工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安阳工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及起止时间(特殊情况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一般教职工及科级以下干部请假,时间在5天(含5天)之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请假时间超过5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副处级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之内的,由本部门领导审批;超过3天的,由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5.正处级干部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请假,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
6.处级干部请、销假,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组织部审核备案。
7.假期期满,应填写《安阳工学院教职工销假审批表》,及时到部门销假并到人事处备案。
(二)病假的请假规定及工资待遇
1.病假的请假规定
(1)教职工请病假在5天以上的,应及时提交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生急病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待病情缓解时,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在一年之内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请长期病休假的,应经所在部门批准,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备案;长期病休人员需定期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
(3)教职工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2.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在6个月之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
(3)教职工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4)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5)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事假的请假规定及工资待遇
1.事假的请假规定
(1)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者必须事先请事假。
(2)教职工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7天,一年请事假累计不能超过30天。
2.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3)教职工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四)探亲假的请假条件及工资待遇
1.享受探亲假条件及期限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在职教职工与长期远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探亲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期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寒暑假探亲的,经批准可以在其他时间探亲。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国内配偶如系在职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假。
(2)探亲假期限
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具体期限如下:
①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③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④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为3个月。
2.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国内探亲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2)国外探亲在出境的下个月停发原工资;按时回校工作的,补发出国期间停发的工资;不按时回校工作的,工资不再补发。
(3)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计入探亲假。
(五)产假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1.产假期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日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凡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内,工资照发。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计入产假。
(六)婚丧假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1.婚假期限
(1)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计入婚假。
2.丧假期限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以请丧假3天,特殊情况最多不得超过5天。如需到外地奔丧,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规定的婚丧假期间内,工资照发。
四、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一)旷工的认定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具体包括: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的。
3.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欺骗组织的。
4.本人要求调动工作,虽经组织同意,但尚未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虽经多次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6.出国逾期3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要求延期未获批准的。
7.当月迟到或早退4次以上,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视为旷工半天。
(二)旷工的处理
1.旷工1天者,扣发当月一天日工资;旷工2天者,扣发当月二天日工资;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者,扣发当月三天日工资,以此类推;累计旷工六天者,扣发一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2.对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外,应根据情节轻重和 时间长短,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解聘。
3.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辞退。
五、本办法中的工资是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保留福补、奖金保留、住房补贴。
六、人事代理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考勤管理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