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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1-06-10 11:26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GA 1002-2012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4.2.3三级风险等级(实验室属于三级危险)

具各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风险等级:

a,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kg以下的;

b,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c,气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d,Ⅳ、V类放射源;

e,医疗单位使用的Ⅱ、Ⅲ、Ⅳ类放射源。

5治安防范要求

5.1人力防范要求

5.l.l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不宜超过60周岁;

b,应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等为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c,应品行良好,无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d,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能掌握值守岗位所需要的化学、辐射防护、技术防

范等知识,能熟练操作技术防范设备和自卫器具。

5.l.2值守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出存放场所人员进行检查、制止非法侵入;应严格执

行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5.l.3保卫值班室应24h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每两小时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

5.l.4敞开式存放场所(部位)等不宜单独设置保卫值班室的,单位总值班室等其他房间可兼用

为保卫值班室,其监控中心宜设在保卫值班室内。

5.l.5应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人,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

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5.l.6应建立剧毒化学品、放射源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等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并每年开展―次针对性的应急演习。

5.1.7剧毒化学品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起存放。就由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剧毒化学品性能分类,分区存放、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

5.l.8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应由专人保管,并做好贮

放、领取、使用、归还情况的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含放射源装置暂停使用期间,应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5.l.9应每天核对、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存放情况,

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账物不符的,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5.2实体防范要求

5.2.l存放场所的建筑结构、配电设施、通风设施应符合GB15603的要求。

5.2.2存入场所(部位)的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565的要求,其防盗安全级别为乙级(含)以上;防盗锁应符合GA/T73的要求;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要求。

5.2.3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剧毒、电离辐射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应符合GB2894、GB18871的要求。

5.2.5库房出入口、保卫值班室出入口和监控中心出入口应设置防盗安全门。

5.2.6库房、保卫值班室、监控中心的窗口,通风口应设置防盗栅栏。钢筋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⒛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钢板栅栏应采用单根横截面不小于8mm×⒛mm的钢筋(钢管、钢板)。相邻钢筋(钢管、钢板)间隔应不小于100mm,高度每超过800mm的应在中点处再加一道横向钢筋(钢管、钢板)。防盗栅栏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2.7敞开式存放的剧毒化学品大型槽罐阀门应加装防破坏装置:料位仪等含放射源装置应装防盗保护罩。

5.3技术防范要求

5.3.l技术防范重点部位和区域

下列部位和区域确定为技术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区域:

a,库区周界;

b,库区出入口;

c,库区内主要通道;

d,装卸区域;

e,库房出入口;

f,库房窗口、通风口;

g,存放场所(部位);

h,保卫值班室;

D监控中心。

5.3.2一般要求

技术防范一般包含以下要求:

a,技术防范由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GB sO348的要求;

b,技术防范所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的现行相关标准;

c,技术防范系统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

d,技术防范系统应预留与有关部门远程监控中心报警联网的接口;

e,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备联动功能;

f,安装在有爆炸性质的剧素化学品场所(部位)的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g,系统应校时,系统的时间误差应小于等于5s,与北京时间误差小于等于30s。

5.3.3三级技术防范要求

三级技术防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库房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状况。

b,存放场所(部位)应设置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状况。

c,保卫值班室应配备通讯工具并操持24h畅通,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工触

发报警;

d,应设置监控中心,可设在保卫值班室内,监控中心应配备通讯工具,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监控中心设备,出现紧急情况时能人I触发报警,监视及回放图像应能清楚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5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

重点部位和区域技术防范设施配置要求见附录A。

6管理要求

6.l存放场所(部位)所属部位负责落实本标准,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标准的落实情况。

6.2技术防范系统应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GBsO348、GA3o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值守人员应每天使用、检查技术防范系统。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在4sh内恢复功能,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存放场所(部位)所属单位应在zh内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超过4sh不能恢复功能的,应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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