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实验室内涉及特种设备的教学、科研、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学校各实验室特种设备申购、报废、验检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对我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应急抢救的组织和协调,协调使用部门申购、报废、验检的相关工作。使用实验室具体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及年检等事宜,并明确负责人。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含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办法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指与学院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灭菌锅、压力容器(含气瓶)、离心机、切片机等,包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 凡需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或个人,购置前须制定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到位。
第五条 购置实验室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禁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的;
2、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3、已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4、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5、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6、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或人员应经常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十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检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置。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实验室特种设备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