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保护,保障实验人员安全,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实验室废弃危化品处理办法
第一条成立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院各系部、课题组研发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及监督检查。协调领导小组由各教研室主任及实验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负责。
第二条产生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部门应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的处理工作,在院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的指导下,配合实验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的化学废物。
第四条收集和处理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物为:一般化学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化学固体废物、瓶装化学气体等。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的费用由学院统筹预算安排。
第六条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收集并合理存放。实验中心将不定期地统一组织收运和消纳处理。
第七条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一般化学废液
(一)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或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改用包装后送去处理。
(二)一般化学废液分为三类: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各实验室应按废液的种类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并张贴标签。
(三)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放置于实验室较阴凉并远离火源和热源的位置。
(四)倒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份必须在《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桶满后(不可过满,必须保留1/10的空间),将登记表粘贴在相应的桶上。
(五)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的《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确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六)不可将剧毒物质倒入上述三类废液(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收集桶。
二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
三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存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
四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试剂,并按剧毒化学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
五化学固体废物
化学固体废物主要是实验室所产生的反应产物及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体等,产生这些固体废物应随时贴好标签。拟处理时,填写《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
六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第八条放射性废物不得混放在危险化学品废物中处理。
第九条《一般化学废液登记表》、《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化学固体废物登记表》、化学废液收集桶由实验室中心提供。
第十条为节约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费用,防止浪费,院级实验室化学品废物处理协调小组要求:
一不准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作危险废物处理,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物产生各系部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规定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化学品废物者,一经查实将追究主要责任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章实验室感染性材料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第十三条实验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
第十四条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第十五条感染性废弃物,指可能含有病原菌(细菌、病毒、寄生虫或真菌)的废弃物,其浓度和数量足以对人致病。包括:④病患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如棉球、棉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②含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③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④废弃的血液、血清等。
第十六条应在每个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充分接触消毒剂(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接触时间。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第十七条液体废弃标本可用12l℃ 30分钟高压灭菌处理。实验室中一次性使用的污染材料可高压灭菌后焚烧或直接焚烧,按医疗废物处理。
第十八条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推荐使用次氯酸盐和高级消毒剂进行消毒。一般新配制的次氯酸盐溶液有效率含量应为lg/L,但用于消毒溢出的血液,有效氯含量应为5g/L。戊二醛可用于表面消毒。
第十九条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第二十条废弃标本,如尿、胸水、腹水、脑脊液、涎液、胃液、肠液、关节腔液等每100mL加漂白粉5 g或二氯异氰尿酸钠2 g,搅拌后作用2~4小时消毒处理或高压灭菌后焚烧。
第二十一条动物脓血、粪及其它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焚烧或加25-50g/L有效氯的漂白粉或二氯异氰尿酸钠溶液,拌匀后作用2~4小时。
第二十二条高压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剩余标本,如组织器官、动物尸体、检验后的废弃标本及其容器,如塑料袋、纸袋,应尽量焚烧处理。
第二十三条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储存、运输及经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第二十四条检验剩余的标本及使用过的带菌平板、试管均须集中地点安全放置,经消毒、灭毒、灭菌处理后再洗涤或丢弃,操作区须备有消毒缸,以处理沾有活菌的玻片等污染物品。
第二十五条对细胞室的培养基,菌种等固体废弃物经高压、高温灭活后,深埋。
第二十六条实验后的动物不得食用,其尸体、脏器统一交实验中心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学院修订或新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悖的,以学院修订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